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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动态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

国际艺术授权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专项基金的批准与主管单位是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是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国际艺术授权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开展活动须经基金会审批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宗旨是:运用艺术授权模式塑造文化IP,以孵化、传播、人文个面向,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及创新性发展,提升相关产业附加价值。透过艺术授权模式把更多美术元素、艺术元素运用到城乡规划,服务高品质生活需求

 专项基金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大街3933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专项基金业务范围(专项基金业务范围必须在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之内):

(一)接受与发展艺术授权及文化IP有关的个人或企业捐款

(二)推动艺术授权的公益性建设与传播,培养和扶持创新创业人才。

(三)资助和扶持艺术授权及文化IP相关的各类展览及学术活动。

(四)资助和扶持艺术授权及文化IP规划及落地项目。

(五)资助和扶持举办相关文化艺术研究、展览收藏、公共服务以及交流活动

(六)资助和扶持用于文化产业、艺术授权、文化IP论研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专项基金的组织管理机构,由设立人(发起人)批准单位共同派员组成。专项基金实行主任负责制。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3-9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1名。监事由基金会委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专项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2、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3、编制专项基金年度预决算,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4、选举、增补、罢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委员,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5、编制项目方案和预算,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6、提请专项基金的变更、终止及其他重要事项,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决议须经到会委员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议报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涉及重大事项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所有委员审阅、签名。管委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致使专项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项基金主任指定的人员制作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保存备查。

第十 专项基金常设机构是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专项基金日常工作安排,配合专项基金主任做好专项基金日常管理,办公室实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 专项基金基金会官方网站设立专属页面。在基金会名义下,开展项目公示、信息公开及其他宣传展示活动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 专项基金募集的财产统一纳入基金会基本账户。

第十 专项基金统一在基金会会计核算系统下进行单独核算,财务工作由基金会财务负责。

第十 专项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管理使用、监督捐赠财产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 专项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提前两个月报批参照基金会章程规定

 专项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捐赠人有权向专项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 专项基金须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冠名其项目运作,不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和项目活动,专项基金及项目不设立分支机构或派生机构。

第二十 专项基金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进行项目运作,严格遵守《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运作过程中接受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监督管理项目的范围和专项基金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第二十 项目完成后,提交结项书,配合基金会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向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 专项基金的终止,照《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 专项基金终止后,管委会成员不再继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和标识,不再以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细则修改

第二十 细则的修改,须经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查同意。

 

  附则

第二十 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细则自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核准日期:202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