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办法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项目资助(含投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资助宗旨是:广泛筹集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扶持重点项目,推动文化创新,集聚文化人才,加强文化交流,致力于北京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本会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的范围
第四条 本会资助的范围包括:文学、文化研究、影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文博、图书、群众文化等领域的创作、研究、演出、拍摄、制作、出版、展览、交流、人才培训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第五条 本会资助的项目是:
1、体现首都文化艺术地位,具有引领性、原创性、民族性、经典性的重点文艺创作和重大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2、体现自主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3、体现和谐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传承,具有公益性、群众性、参与性、民俗性的群众文化活动和群众文艺创作项目;
4、有利于繁荣民族优秀文化,加强与国内外的文化交流,提升北京文化竞争力、促进北京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的文化艺术交流项目;
5、有利于造就一流文化艺术人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带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文化艺术项目;
6、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文化艺术项目。
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见本会制定的相关《资助及管理实施细则》;本会下设的和谐社区专项基金、宋庄当代文化专项基金等制定的相关细则。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北京籍户口的公民;
2、在北京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取得北京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
4、在北京工作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第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的申报。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资助方须严格履行本会的申报程序,并接受本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 申请资助方应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向本会提交《项目资助申报表》和相关项目指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剧本、音像资料等。
第十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法》实行。由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项目资助评审实行评议、审定两级评审制。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本会审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委的评议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本会有权根据北京文化发展需要和政府委托,直接决定对一些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一经审定批准,即由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由本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签约和资助
第十三条 获项目资助的单位法人和个人,凭本会的资助通知书,与本会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 获资助方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主动配合本会委派的会计主管机构定时审计。如出现违背基金使用规定的情况,本会随时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基金,并追究违约一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实施后,本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负有随时监控的职责。对效益差、影响差、信用差的资助项目,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获资助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须声明该项目是本会资助项目。本会对获资助项目的成果按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条款,享有一定的使用权。

第五章 评估和审计
第十八条 本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
第十九条 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会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对预算、决算不符的项目,如有结余,应按投入比例如数退还本会;如有超支,原则上由接受资助方自负。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接受资助方须及时做出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本会审核,并向本会无偿提供有关录音、录像、图片、照片、文字、书籍等全套项目的活动资料及业务成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获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本会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经本会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会进行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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