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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宋庄当代文化专项基金”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宋庄当代文化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批准成立的专项基金,设立在北京当代文化发展基金项下,隶属于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旨在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北京宋庄当代文化、当代艺术的良性发展、不断扩大其影响力,加强海内外当代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为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         “基金”发起单位为宋庄艺术促进会,启动资产由发起单位组织募集捐赠,共100万元。

    第四条         基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


二、任务

    第五条         基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联络海内外热心于宋庄文化艺术事业的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和支持。

    第六条         基金积极推动宋庄当代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繁荣,资助和扶持文化艺术创作、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和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基金通过对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促进北京当代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三、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热心于中国舞蹈艺术事业、造型艺术事业建设的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根据需要,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设立主任1人,执行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监事1人,管委会下设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运营和资助工作。管委会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管委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及管理办法;

(二)选举产生基金管委会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提名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三)管委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及开展项目;

(四)决定资金资助项目,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决定“资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日常工作由执行主任主持,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运营、资金募集、项目资助工作及负责召集管委会委员召开会议。


四、委员及其他

    第十二条     凡同意本基金章程,热心于宋庄当代艺术事业,并能够参加本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基金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组织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均可成为基金管委会委员。

    第十三条     管委会委员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力;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管委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的任务的义务。

    第十四条     基金财务工作由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基金部兼任。


五、基金

    第十五条     基金的来源:政府资助的资金、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基金依据《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用于与宋庄当代艺术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基金的各项支出按照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凡获本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时均须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宋庄当代文化专项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基金遵守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年度预决算向管委会作报告。

    第二十条     当“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含本数)持续时间一年以上时,“基金”应该进行清算。由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组成清算组清算。清算后,资产归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基金”自行解散。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需要可召开“基金”管委会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