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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公益文化事业,规范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志愿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热爱公益文化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二)年满18周岁,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品行端正,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管理制度;

(四)能够确保参与活动所需的志愿服务时间。

第二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六)获得相应证明参与志愿活动的文字材料;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者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管理,并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志愿者工作。

第七条 志愿者申请加入与退出

(一)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二)志愿者可根据本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并递交加入申请表。

(三)申请者填写相关表格,经相关部门初审、综合办公室复审,秘书长助理审批,即为本会注册志愿者。

(四)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志愿者服务记录与评价激励

(一)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由志愿者所属部门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并由相关部门填写《志愿服务记录表》,向综合办公室报备。

(二)基金会对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小时的志愿者开展考核评价,由相关部门负责打分,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基金会领导审定,确认考评分数。

(三)在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1.颁发《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

2.累计服务时长600小时,3次被评为“优秀志愿者”,晋升为终身志愿者;

3.有特别贡献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成为本基金会常设工作人员,或酌情推荐工作单位。

第九条 志愿者资格的注销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制度的;

(三)长期不参与本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活动;

 (四)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基金会。